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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国县人民法院
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公告
为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加大对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,发布本公告:
凡在本院立案执行,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,在强制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的期限内,应当及时向本院申报财产及其变动情况,并提交即时住址、工作单位、联系电话。对不主动履行义务,不接受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,采取以下强制措施:
一、纳入失信名单,进行联合信用惩戒
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,对于符合条件的,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进行失信惩戒。
失信名单通过网络、电视、报纸、广播、宣传单、法院及社会的各类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;向政府有关部门、金融监管机构、金融机构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,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在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、行政审批、政府扶持、融资信贷、市场准入、资质认定等方面,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;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的,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、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;失信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,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。
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,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:
1、乘坐交通工具时,选择飞机、列车软卧、轮船二等以上舱位,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、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消费行为;
2、在星级以上宾馆、酒店、夜总会、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;
3、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、扩建、高档装修房屋;
4、租赁高档写字楼、宾馆、公寓等场所办公;
5、享受投资、税收、进出口优惠性政策;
6、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;
7、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,享受旅行社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,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进行消费;
8、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;
9、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;
被执行人为单位的,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,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、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。
前款人员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,我院将依法予以罚款、拘留。经罚款、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,将依法追究其拒执的刑事责任。
二、财产查控及强制处置
对被执行人的存款、车辆、房产、土地、股权等财产全面查询,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有效控制措施,即时采取变卖、拍卖、扣划等手段,予以强制处置,直至案件全部执结。
三、罚款及拘留
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的,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;为单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,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并处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。
四、 移送侦查或受理自诉,追究刑事责任
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、情节严重,特别有下列情形的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,一律移送侦查或受理自诉,追究刑事责任:
1、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;
2、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;
3、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执行的;
4、被执行人、担保人、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,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;
5、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、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,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;
6、伪造、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,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,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;
7、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、票证,或者拒不迁出房屋、退出土地的;
8、与他人串通,通过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;
9、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、冲击执行现场的;
10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、围攻、扣押、殴打的;
11、毁损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、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、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;
12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、裁定,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本公告发布前受理的执行案件,适用本公告的规定。
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
二€€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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